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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7-11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伤病、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开学前向招生部门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未申请或申请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开学第一周向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学生处、招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户口材料、考生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在复查期内,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学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2学年。普通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8学年,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学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二学士学位修业年限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范围内,学生可连续在籍学习,也可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因创业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各年级各专业的学分要求按相应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辅修以自愿为原则,学生学有余力,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进行警示和帮扶,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课程考核,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由体育工作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并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予以记录,记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学校请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三条 转学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要在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停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各种原因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条件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三)出国留学的须出具留学相关材料;

(四)创业休学的须提供创业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校每学期前2周和最后2周受理学生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的,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普通本科生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专升本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应向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提交保留学籍相关材料。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联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持休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注册、选课等相关事宜;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身心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审查合格,认为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两周内持复学材料到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退役学生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复学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学校批准退学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达到应修总学分,可在毕业当学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后,纳入毕业生工作计划。如有变更,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逾期不予变更。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须按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达到应修总学分的80%,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后确认。如有变更,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逾期不予变更。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总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的80%,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再安排课程补考、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结业相关要求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取得50学分以上(含50学分)者,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取得学分低于50学分的、被开除学籍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者,视为继续在校学习,参照在校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位信息在主修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含学籍异动学生)开始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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